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月受理的6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三:洛阳普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售车辆不符问题
2月9日,消费者黄先生反映其于2021年11月7日在洛阳普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定金订购了一款牛油果加白色长城欧拉新能源汽车,今年2月按照约定提车时间到店提车时,发现店方给其提供的车辆颜色与其当时订购的颜色不一致,要求店方换,该店不予解决,于是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黄先生所诉属实,执法人员经过调解,目前店方已为消费者更换其他颜色同款同型号新能源汽车,并给其一定补偿,黄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约定,因商家未履行约定,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可承担合理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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