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洛打工的张女士专程前往偃师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各送了一面锦旗。
据悉,偃师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今年通过建立“五零”服务模式,从“坐等群众上门”变为“主动向前服务”,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今年第一季度,该中心接待群众咨询1075人次,受理案件169件,办理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132件。其中,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34件,涉及56人,涉案金额170万元,目前已挽回各类损失59万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杨凤轩 通讯员 薛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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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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