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
四、财政结算事项
(一)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从2022年起,取消原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以2019年上解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上解基数。
(二)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从2022年起,取消原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以2019年上解(补助)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上解(补助)基数。
(三)跨区经营企业税收收入结算办法。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明确税收归属。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征收管理;不独立核算的,税收先归总部属地征收管理,年终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将区级收入按营业收入比例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
(四)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属于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必须迁移的并且年区级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迁出区财政局提供企业全年分税种入库情况。迁入区第一年按区级收入80%比例、第二年按区级收入50%比例、第三年按区级收入20%比例对迁出辖区计算补偿(以上比例均为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计算),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期限3年。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五、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一)税收增长奖励机制。鼓励各区发展创新型经济,引进培育高成长性产业。从2022年起,对于各区(除开发区外)实现的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5%的,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5%-15%(含)部分按20%进行奖励、15%-30%(含)部分按50%进行奖励、30%以上部分按10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区级;三项税收收入增长低于5%的,低于部分的2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级。原共享税超率累进激励制度不再执行。国家政策性税收调整引起的增长除外。
(二)开发区财政激励措施。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原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22年起,实现的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7%的,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超出部分按10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开发区;三项税收收入增长低于7%的,低于部分的2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级。高新区原三税增量返还政策和原契税收入补助政策不再执行。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原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共享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全返政策不再执行,以2019年返还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补助基数。
(三)产业发展激励制度。市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行业给予扶持。
(四)新引进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收入分成办法。从2022年起,对各区自行从外地市新引进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与区5:5比例分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中心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领会上级精神,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推动优化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努力培植财源,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不断提高收入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坚决杜绝各类扰乱财政收入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保经常性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保建设、保发展的理念,持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前置条件,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监控,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逐步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等环节与绩效目标管理、跟踪监控、评价、结果应用等有机统一。
调整后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财政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调整。此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延续现行政策。《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政〔2008〕93号)等相关文件不再执行。偃师区、孟津区区划调整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偃师区孟津区区划调整过渡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21〕13号)。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