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还钱后出借人不承认,企图利用借款人缺席庭审钻法律空子,这种既不诚信又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一名出借人因故意隐瞒借款人还款事实,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被高新区人民法院罚款一万元。
5月31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范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牛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靳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范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靳某到庭。牛某又认可靳某向其偿还了1个月利息4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牛某认可的事实,对该案一审中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进行了改判。
对于牛某的行为,高新区人民法院于8月26日向其进行核实,牛某在询问中又对其代理人向法庭所做的陈述予以了否认。该院认为,牛某在一审起诉时、庭审时隐瞒靳某偿还过利息的事实,在王某提交的录音中能证明靳某偿还过利息的情况下,牛某依然对此予以否认。但在二审靳某到庭的情况下,又认可了靳某偿还过利息,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因牛某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向其核实情况时,依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对其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又予以否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牛某罚款一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过程中,当借款人被诉至法院时,应积极到庭抗辩,由本人或诉讼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防止出借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借人不能因借款人缺席诉讼而心存侥幸,故意捏造或隐瞒案件事实,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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