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第一季度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五:洛阳瀍河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售汽车纠纷
3月23日,消费者方女士反映其于3月4日在洛阳瀍河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4999元订金,订购广汽品牌埃安型号新能源汽车,约定价格为129800元,到提车时店方称车辆涨价了,方女士必须高于之前承诺的汽车全款价格才能提车,方女士对该4S店让其加价提车不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辖区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方女士所述属实,经过执法人员调解,目前该4S店已按照合同原价给其提供新车。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规定,汽车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该4S店履行之前约定,按照合同价格提车。
案例六:涧西区风景商行办理预付卡退卡纠纷
1月16日,消费者于女士反映其于2020年11月在涧西区银川路丽春佳园1栋103-1的风景商行花费1000元办理预付卡,商家向其承诺办卡可提供盘头、化妆、美发等服务,现不履行承诺,拒绝提供这些服务,于女士要求退卡商家不予处理,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为于女士解决问题,退还卡内余额,于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消费,商家未按合同履约,理应按照约定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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