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对管鹏等20名被告人涉恶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图由新安县人民法院提供
1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对管鹏等20名被告人涉恶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管鹏、尚永(在逃)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带领何斌、杨瑞杰、王红朝等人,到新安县石寺镇上灯村非法采矿,为了维护非法采矿正常进行,组建了“护矿队”。“护矿队”由康红星任队长,直接听命于管鹏、尚永等人,平时以护矿为名,为私自非法盗采铝矿石提供便利条件。
该团伙以管鹏等人经营开采的铝坑生意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管鹏、尚永为首要分子,何斌、杨瑞杰、王红朝、康红星为骨干成员,焦欲宾、高航、康海刚、宋二斌、刘亚峰、杨红昌、潘亚槟、束俊奇、焦晓辉、张晖璞、秦亚南、狄克明、王军伟、闫振亚、杨帅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管鹏、尚永系该涉恶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何斌、王红朝、杨瑞杰三人系该涉恶犯罪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何斌为该组织的会计,平时负责铝坑的账目及人员开支,团伙成员称呼其为“总管”,王红朝负责协调对外关系及销售非法采矿获得的铝矿石,杨瑞杰负责铝坑征地、协调非法占地过程中同当地村民的征地补偿工作及销售非法采矿获得的铝矿石,在新安县石寺镇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图由新安县人民法院提供
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鹏等人纠集被告人康红星、何斌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实力,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2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管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管鹏非法采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8798850元;对康红星、何斌等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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