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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9.01.09 09:17

  日前,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李某在洛阳市注册成立洛阳德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杭州、深圳相关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主要为有车辆的客户提供借款。客户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与德安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公司,由相关公司居间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借款,德安公司负责拟订合同、车辆估价、给车辆安装GPS、催收借款等,从中赚取相关费用。被告人李某单方面以客户归还借款逾期为由,不事先通知客户,通过GPS定位系统确定客户停车地点,多次直接参与或者指使被告人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等人,用预留的钥匙将客户的车辆开走或在车主在场情况下采用恐吓、拦截等手段强行开走车辆。车主要车时,李某逼迫客户提前归还本金利息、支付高额拖车费等费用,或答应其他不合理条件后,方将车归还。否则,李某便将车辆出卖。

  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董某有、董某志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犯罪集团主犯。法院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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