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了《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取消“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的具体举措。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了《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取消“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的具体举措。
在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后,自即日起,无论是公办还是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考察评估、协商签约,实行协议管理。
“这体现了‘宽进’的要求,以便更大范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日常购药和就诊服务。”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宽进”并不等于无限制进入,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察评估、公示公告、协商签约、协议备案。具体来说,依法成立的各类性质医药机构均可根据签约条件,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一法人(负责人)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违规被暂停或3年内有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为确保参保人员享受质优价廉的医药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出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严管”是《办法》的另一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切实拓宽监管途径,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协议双方的监督和管理。
为做好此次新老制度的衔接,《办法》发布前已经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继续有效,医保经办机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年一签。在协议期限内考评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续签协议。(洛阳日报记者 姜明明 特约通讯员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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