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洛政通〔202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安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洛政通〔202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
(三)1月26日(正月初五);
(四)2月5日(正月十五)。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县城规划区内连霍高速路以南、涧河以北、绿云路以东、柳湾大桥以西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可以在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七)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责任规定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主体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村庄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村委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