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李村派出所、高新区人民法院李村法庭帮助下,12岁的女孩小兰(化名)终于如愿重返校园。
近日,在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李村派出所、高新区人民法院李村法庭帮助下,12岁的女孩小兰(化名)终于如愿重返校园。
“叔叔,阿姨,你们好!我想上学,你们能不能帮帮我?”近日,一个女孩走进伊滨分局李村派出所吉庆嘉苑警务室求助。
警务室民警耐心询问孩子情况后,不禁皱起了眉头。原来,小兰今年12岁,多年前,她的父母离婚,她随母亲生活。因多方面原因,母亲对小兰疏于照顾,小兰从小学三年级下学期开始辍学,一直想重返校园学习。
随后,民警齐发和高新区人民法院李村法庭员额法官高珊决定帮助小兰重返校园,遂立刻启动了庭所联动机制,各自向派出所所长和法庭庭长汇报此事。同时,齐发负责与学校对接,帮助小兰解决学籍问题,高珊则从法律层面对相关方面加以引导。
齐发说,他们从小兰原来所在学校的校领导处得知,小兰辍学后,校方一直联系小兰的母亲,想让孩子重新上学,但一直没有结果。为了征得小兰母亲的同意,齐发和同事又来到小兰家中,对她的母亲释法析理,争取获得其理解和支持。
经过多方努力,学校决定为小兰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孩子有学上,小兰的母亲也同意让孩子重返校园。
最终,小兰穿着吉庆嘉苑警务室为她准备的新校服,带着李村法庭为她准备的新文具,在民警和法官的陪同下重返校园。
高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同时,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我国还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高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该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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