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起因遗嘱继承引发的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一名男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财产赠予女友王某,王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遭男子父母拒绝,由此引发诉讼。法院调查后认为,遗嘱符合要件,但需要兼顾情理。
建议:这些遗嘱无效,立遗嘱别忽略这六点
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通过立遗嘱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但随之而来的就是遗嘱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问题,有些明明是老人亲笔写的遗嘱,却因为一些疏忽,导致其无法产生效力,遗产无法按照老人生前的意愿被处置。
马喜介绍,遗嘱有效的前提是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等。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每种遗嘱的订立规则,否则,可能造成遗嘱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缺少见证人等必要条件,其中以缺少必要条件最为常见。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六种订立遗嘱形式,马喜认为在订立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六点。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音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及日期。
口头遗嘱需要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使用,且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消除后,可选择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办理。
“如果自身名下财产多,亲属关系、情感经历比较复杂,或者子女较多、有多名继承人,家庭成员间存在矛盾,可能出现遗产分配争议,最有必要提前立遗嘱。”马喜说,“立好遗嘱后,也要考虑执行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立好遗嘱后,会找个别人不知道的地方藏起来,结果,因突发疾病或意外,无法交代相关事宜,导致财产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立遗嘱人就需要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为保管遗嘱或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自己所立遗嘱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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