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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交友为诱饵实施犯罪行为 40多名涉恶被告人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0.01.01 17:51

  以网络交友为诱饵,诱骗受害人线下见面,进而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近日,这起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侦破的涉恶案件一审宣判,40多名被告人获刑。

  网络交友被拘禁,牵出涉恶犯罪团伙

  2018年6月8日,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男子李某某到高新派出所报案,称其2018年2月来洛阳,与一名叫做“刘筱筱”的女网友见面后,在一个老旧小区被几名男子控制。其间,李某某遭到威胁、毒打、强行搜身,手机、银行卡被拿走,被逼迫说出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的密码,并被转走近6万元。随后,该犯罪团伙又胁迫李某某骗取其家人1万元。该团伙成员对李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多次转移地点,每到一处均由不同人员看管,且陆续有受害人被骗,遭遇与李某某相同。

       5月26日18时许,李某某逃脱。接到报警后,高新派出所民警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属于典型团伙作案,实施犯罪有计划、有步骤,整个犯罪过程环环相扣,层层递减,直到将受害人和亲人钱财骗尽,性质十分恶劣,具有明显涉恶犯罪集团特征,遂立即成立专案组。

  民警转战全国多地,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

  侦查中,民警从李某某逃离的宾馆监控视频入手,掌握了该团伙嫌疑人的体貌特征。2018年6月15日22时许,民警走访辖区一网吧时,发现一名男子相貌特征符合该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经核实,他正是嫌疑人粟某某。通过对粟某某的审讯,专案组于6月22日、23日开展两次集中抓捕行动,成功抓获该团伙在洛成员10余名。经过进一步侦查,专案组掌握了该团伙组织结构和犯罪手段。该犯罪组织以直销“天津天狮集团”产品的名义建立“传销模式”组织结构,通过限制受害人外出及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受害人屈服,强行拿走受害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品,逼迫受害人“自愿”购买“产品”实施抢劫。

      随后,胁迫受害人对其亲友实施诈骗,并采取类似传销课程等手段对受害人洗脑,要求受害人加入团伙继续实施犯罪。专案组民警深挖细查、顺线追踪,掌握了该犯罪团伙核心骨干成员身份,并对核心成员崔某等犯罪嫌疑人进行上网追逃。随后,民警转战湖南、江西等地,在市公安局相关业务单位支持下,又先后抓获崔某某、张某等50多名犯罪嫌疑人。

  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均被判刑

       近日,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崔某某、张某等4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以直销“天津天狮集团”产品为幌子、实为利用传销模式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地跨河南、江西、湖南、广西等多地,建立众多犯罪窝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波及地域较广,组织规模较大,所犯罪行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截止本案处理阶段,河南洛阳、开封及湖南郴州、岳阳等地警方相继查明该犯罪组织的成员百余人,其中本案涉及的人员共计49人。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与者,层级结构较为稳定,职责分工较为具体,犯罪组织成员以特殊形式聚集一起,犯罪目的明确,以暴力、威胁手段,通过实施抢劫犯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强行占有他人钱财,非法控制他人人身,不断发展运行组织和扩充组织规模,在相应地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以假借传销的方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符合恶势力和犯罪集团的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在所涉犯罪组织中,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控制、看管、洗脑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苏毓亮 李朦朦 文/图)

[ 责任编辑:崔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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