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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都说对方是违约者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11.27 08:29

  因视网膜突然脱落住院,计划好的旅行泡汤不说,还被旅行社要求支付1500元违约金。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诉说心中的烦恼,他认为旅行社推迟了出发日期,违约在先。他和旅行社,到底谁是违约方?

  气:出意外旅行泡汤,被要求支付1500元违约金

  10月中旬,张先生在我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价格为3310元的跟团游,原打算赴香港、澳门、深圳等7个城市进行14日游。他交付现金3000元,双方约定余款在出发前付清。

  在张先生与该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洛阳晚报记者看到,出发时间标注为2014年11月18日。“11月10日前后,我接到旅行社来电,说由于车辆等原因,出发时间推迟到11月25日,我当时同意了。”张先生说。

  可是,11月20日早晨,张先生踢毽球时左眼视网膜突然脱落,“21日做了手术,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十几天,不能出去旅游”。让他感到郁闷的是,11月20日下午,他将因病无法跟团旅行的消息告诉旅行社,却被告知可退费,但要扣除1500元违约金。

  惑:旅行社改变行期,到底是谁先违约?

  那么,到底是谁先违约?“如果说违约,也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张先生说,如果旅行社按照合同中最初约定的11月18日出发,他或许就不会遭遇意外,眼睛就不会出现问题,况且,违约金怎么扣,旅行社一方说了算吗?

  24日,洛阳晚报记者见到了该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是在出发前5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此时解除合同需扣除旅游费用的50%。由于此趟旅行的参与者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张先生突然提出去不了,旅行社已来不及找其他旅行者填补,铺位损失需扣除。

  经协商,旅行社最终同意扣除张先生违约金500元,剩下的2500元暂时存放在旅行社,可作为他下次参加该旅行社其他旅行的费用,张先生表示同意。(记者付璇)

  律师说法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武军:当张先生接到旅行社来电被告知出发时间推迟到11月25日时,他表示同意,便视作双方已就出行日期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责任,张先生为违约方。 宋武军说,当旅行社告知张先生旅行出发时间推迟时,如果张先生不同意,那么违约的一方便是旅行社。若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就定金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旅行社应将张先生所交的3000元退还,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赔偿。他同时提醒,张先生的案例中不牵扯定金问题,如果消费者在旅行前向旅行社交纳了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其无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当旅行社违约时,则需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若因雨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相不追究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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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旅游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可通过4种渠道维权: 1.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2.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年初,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上示范文本对违约方在不同情况下承担多少比例的违约金都有规定。目前我市不少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也多使用这些示范文本,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可多留心。

  旅游者若因生病等无法出行希望找人代替,旅行社应积极帮助办理,因换人所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若旅游者因违约要被扣除违约金,如果旅行社提出所扣除的费用不能满足旅行社的实际花费要求增加赔款时,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拿出相关依据。

[ 责任编辑: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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