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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7.28 08:26

  本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我市各职能部门执行《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条例有效保护了城市教育用地

  2007年9月,《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有效保护了城市教育用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足的矛盾,促进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部分区域开发建设时,侵占教育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没有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等现象依然存在。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总体规划情况,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执行和使用情况,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资金保障及建设配套情况,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政府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工作。

  条例对学校建设数量及规模均有要求

  条例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建设资金投入、教育用地的标准及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2012年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旧区改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在教育用地、校舍资产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多策并举保障条例贯彻执行

  执法检查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我市在贯彻执行条例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一是通过印制宣传册、媒体宣传、普法教育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完善规划编制,优化城区中小学校布局,市人大常委会已原则批准《洛北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并拟于近期对《洛北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再次审议;同时,各县(市)区相关规划正在编制中。三是开展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更好地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审议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联系电话:63911309、63936785,邮箱:lyrdjkww@126.com,欢迎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武晓畅)

[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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