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2024年度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2024年度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质量纠纷
2024年11月20日,消费者赵先生称当年1月22日在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17万余元购买品牌家用汽车,现在车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店方检测称是发动机出现故障,但一直推诿不积极处理,赵先生随即拨打12315热线反映。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赵先生及4S店取得联系核实情况,经调解,4S店已经将车辆故障上报厂家,协调厂家为赵先生更换新的发动机。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商家须承担售后责任,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案例二: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低标高售纠纷
2024年4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当日在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坚果,标价19.8元,实际结账时却发现店方收取其49.8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店方辩称由于调整价格,收银系统未调整导致多收款,商家已向消费者道歉并协商解决问题,执法人员对店方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商品价格并明码标价,但不得低标高售,该经营者出现低标高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洛宁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车收费未明码标价纠纷
2024年10月13日,消费者赵女士反映10月12日其驾驶5座小轿车在洛宁县翔梧路出现故障,联系了洛宁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4S店)拖车服务,对方在未向其公示任何收费项目的情况下,将其车辆从翔梧路拖到目的地共2.6公里,要求其付500元的拖曳费。赵女士认为对方未明码标价非常不合理,于是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洛宁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到消费者赵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4S店与赵女士协商和解,执法人员对该店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文件“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不能签字除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和《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交通局洛发改收费[2012]22号》“洛阳市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国道、省道)清障施救收费按照按省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对应各项标准的80%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该道路救援机构未按要求主动出示相关救援拖曳收费标准且未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应当及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四:河南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买罐装液化气计量纠纷
2024年10月24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当天在洛新工业园区的河南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更换液化气罐后,怀疑该罐液化气实际重量与气罐上标注的重量明显不符,认为该罐液化气分量不足,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使用经检定的地磅进行核查,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确实比标注的重量少了1斤9两,商家给李先生道歉并协商和解,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赋予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对所购商品的计量情况提出异议,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保障提供的商品计量正确是其法定义务。
案例五:洛阳偃师区某小区电梯使用问题纠纷
2024年9月11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所在的洛阳市偃师区某小区电梯出现困人情况,当时使用电梯内的报警器无法呼叫,认为存在安全隐患,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反映后,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等到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该部电梯办理有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轿厢内张贴有96333标识牌、乘梯须知,乘梯须知显示物业电话和电梯维保电话,该部电梯的五方通话属无线设备,存在信号不稳定等因素,已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联系电梯厂家,尽快解决问题,同时要求电梯维保单位现场对该部电梯进行检测维保,并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维保,确保群众安全使用电梯。
市场监管小贴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等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一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电梯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