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房主在出售房屋时,收了定金后,又将房子卖给其他人,最终被诉至法院。
前不久,一房主在出售房屋时,收了定金后,又将房子卖给其他人,最终被诉至法院。那么,售房者对房屋“一房二卖”,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昨日,洛报融媒记者到老城区人民法院采访了此案。
收了定金,房主又将房子卖给他人
今年1月,卖房的李先生和买房的曹女士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卖方拟转让老城区一套房屋,房产转让总价为118万元,买方一次性付全款,2022年1月中旬,买方给中介交了8万元定金,约定过户当日付剩余房款。违约责任约定,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因卖方原因不将房屋出售给买方,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追究该房屋成交价的20%违约金的责任。
签订合同之后,曹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及居间服务费,共计10.5万元。4月,曹女士与李先生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案涉房屋已经与案外人网签,故未过户成功。
当天下午,李先生与案外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4月底,李先生退还曹女士房屋定金及中介服务费。
买方要求房主和中介承担20万元违约金
交了定金,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他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曹女士将李先生、房产中介一并起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她和两被告之间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两被告要承担违约金20余万元和诉讼费。
被告李先生辩称,他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原因是原告家庭成员间对房屋登记为谁的名字产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他又急用钱,所以卖给第三人。另外,曹女士的老公和公公口头告知他,不要案涉房屋,该事发生后,他已通过中介退还曹女士购房款及中介费。他表示,曹女士的诉求过高,实在无法支付。
被告房产中介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居间服务费和购房款已由李先生退给曹女士。他们作为房产中介,收取居间服务费以后就努力促成交易,房屋没有过户给曹女士,是因为被告李先生在收取曹女士定金的同时,也收取了第三方的定金。该房产中介称,主要责任在于被告李先生,他们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应担责,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4.5万元
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但因被告李先生已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案外人,该违约行为造成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曹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对于本案违约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李先生共赔偿曹女士4.5万元。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在协助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买方提供准确的房产信息并对房产信息进行查验,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导致原告曹女士产生损失,其应在收取中介费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产中介之间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已解除;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曹女士违约金3.5万元;被告房产中介赔偿原告曹女士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签订合同后,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轻易违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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