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时,一涉案房产承租人拒不提供租赁合同也拒不腾房,还暴力阻碍法官强制执行工作,最终被司法拘留。
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时,一涉案房产承租人拒不提供租赁合同也拒不腾房,还暴力阻碍法官强制执行工作,最终被司法拘留。
今年6月,申请执行人韩某辉申请恢复执行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某集团有限公司、郝某民、崔某海、崔某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已查封的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我市某小区的109号房产,并依法在淘宝网上对该房产公开拍卖。
之后,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109号房产按照二拍流拍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韩某辉。该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该房产承租人李某江沟通腾房事宜,但对方迟迟不向法院和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多次强硬表示拒绝腾房。
随后,孟津区人民法院对109号房产张贴腾房公告,并明确告知承租人李某江其拥有的法律权利及拒不腾房的法律后果。在公告期间,承租人李某江拒不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供租赁合同,公告到期后,拒不腾房。
7月26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腾房,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向承租人李某江宣布依法腾房的决定。李某江拒不腾房,反而召集案外人徐某明、唐某娥等人在执行现场辱骂、推搡执行人员,对抗激烈。
执行人员果断行动,迅速控制了李某江等3人,正告其抗拒、阻挠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下,李某江3人逐渐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将涉案房产张贴封条后,将妨碍执行工作的李某江、徐某明、唐某娥带回法院。
孟津区人民法院查明,李某江、徐某明、唐某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对3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人民法院开展的强制执行工作中,以任何形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玥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