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起,按照省医保局要求,洛阳市对29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市民在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这29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范围也可享受一定比例报销。
20日起,按照省医保局要求,洛阳市对29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市民在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这29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范围也可享受一定比例报销。
记者从洛阳市医保局获悉,本次开展支付标准试点的29种药品,均是为满足不同患者住院和购药需求。
洛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治疗或购药时,根据药品类别,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可享受医保报销。“依照病情和个人经济能力,部分参保患者在治疗时,可能使用同类型(价格一般较高)却不在支付标准范围内的药品,以往这些药品不予报销,调整后,此次29种药品也可按一定比例报销。”该负责人说。
具体标准为: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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