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案例三:
案情:网购商品被鉴定为假冒产品
2020年2月,我市某公司为回馈客户,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洗洁精,商品总金额15.36万元;一款透明皂,商品总金额13.44万元。
当年5月,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我市某公司回馈的透明皂是假冒产品,遂委托该品牌透明皂生产企业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透明皂属假冒产品。
随后,我市某企业将某网购平台诉至法院。
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透明皂的买卖合同,我市某公司不再向某网购平台支付13.44万元货款;某网购平台向我市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32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网购平台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商家应严格审查商品质量,履行相应承诺
法官介绍,本案系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订单上注明为被告自营,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被告有义务对其自营商品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并履行承诺。原告接收透明皂为假冒产品,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正品保障服务承诺:除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还将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额的三倍作为赔偿。该承诺视为对违约金的承诺。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商家应对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应承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违约。(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金金 赵彩峰 申文娟 吴可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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