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案例二
案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家反悔
2019年10月,许先生与赵先生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赵先生拟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转让给许先生。随后,许先生向赵先生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并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金服务费5000元。赵先生还出具承诺一份,承诺自愿遵守上述合同,如不遵守甘愿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月后,赵先生以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坚决不同意出售为由,向许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后协商无果,许先生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先生返还购房定金、佣金,承担违约责任。赵先生则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合同。
判决:被告返还定金、佣金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将两诉合并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解除许先生、赵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赵先生返还许先生购房定金1万元、佣金5000元,另支付许先生违约金4万元;驳回许先生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赵先生的反诉请求。
释法: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介绍,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
本案被告自愿签订合同,并接受购房定金、出具承诺书,后又提出基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涉案房产,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房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在准确理解后再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严格审查出卖人身份,必须要求全部房屋权利人亲自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在购买时房屋权属证书未办理下来,应及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一旦签订合同,应当恪守诚信,按约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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