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网站投稿 洛阳社区
  新闻 | 图片 | 洛阳

被狗追但没被咬住,磕掉牙要自认倒霉吗?(趣谈民法典)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20.08.27 08:35

  ●故事

  7岁那年,“焦炸丸”有次到小区楼下玩儿,恰好碰见邻居老王在楼下遛狗。这只狗叫“毛毛”,但不是老王的,而是他朋友老张出国旅游,暂时寄养在他家的。

  当“焦炸丸”从老王身边跑过时,“毛毛”突然追了上来,由于老王没带牵引绳,没能及时拦住狗。“焦炸丸”以为狗要咬人,吓得边哭边跑,不小心绊到台阶摔倒,磕掉了一颗大门牙,鲜血顿时从嘴里流了出来。

  ●引“条”据“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法

  ◆问:“焦炸丸”没被狗咬到,也不确定当时狗是否有咬他的意图,但磕掉门牙是事实,老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老张作为狗的主人,有没有责任?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原:狗造成他人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龇牙等方面,还包括狗自身潜在对他人或他物的危险性。虽然“焦炸丸”没被狗咬到,但他磕掉门牙与狗的追赶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当时老王采取了安全措施,给狗戴上牵引绳,也许就不会发生狗追人的事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老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老张是狗的主人,也就是饲养人,但事发时他并不在场,没办法对狗进行直接管束和控制,老王当时是狗的直接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未采取,因此,侵权责任由老王承担更合适。

  ◆问:假设事发时,老王给狗戴了牵引绳,“焦炸丸”因为好奇,趁老王不注意偷偷挑逗狗而被咬,老王需要承担责任吗?

  ◆曹原:在这个假设中,虽然老王给狗戴了牵引绳,尽到了“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一旦狗咬了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他们自证无过错也没用。

  不过,该法条还有后半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假设中,“焦炸丸”趁老王不注意偷偷挑逗狗而被咬,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老王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假设,那就是老王遛的这只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藏獒。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老王采取了给狗戴牵引绳等安全措施,即便“焦炸丸”是故意挑逗狗被咬伤的,但由于老王本身的行为违法,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假设寄养在老王家的这只狗比较值钱,有个小偷趁老王家没人时入室偷狗,没想到这只狗勇猛无比,小偷不敌,被狗咬掉一只耳朵。这种情况,老王要承担责任吗?

  ◆曹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该法条规定,一旦狗咬了人,老王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他如果想减轻或免除责任,除非证明小偷耳朵被咬掉这件事,是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该假设中,小偷是因为去偷狗而被狗咬伤的,按常人理解,他在偷狗前应该做好被狗咬的心理准备,或者做好预防被狗咬的措施,事实上却没有,属于法条中规定的“重大过失”,所以,老王不需要承担责任。(记者 牛鹏远)

[ 责任编辑:王亮亮(见习)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相关阅读
    健康快讯:伊滨区护理技能竞赛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洛阳医院伊滨院区举办
    健康快讯:伊滨区护理技能竞赛在北京中医...
  • ·健康快讯: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专家团赴洛开展医疗工作
  • ·手麻竟是高危信号!这类人要当心……
  • ·得了灰指甲,该如何处理?
  •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 ·花开洛城满目春 健身赏景觅野趣
  • ·漫游东关大街 寻迹“孔子问礼”
  • ·观烂漫春花 赏河山春色
  •  
    新闻排行
  • 洛阳天气“大变脸” 大风、降雨齐“上...
  • 洛阳:“科技+文旅”融出新活力
  • 孟津区城关镇:昔日荒滩变景点 农旅融...
  • 偃师区圪当头村:给家门口的服务,点...
  • 赵勇:变泥为器 文化筑梦
  • 伊川县鸦岭镇:修好路谋出路 走好乡村...
  • 伊滨区军屯社区:建设社区老年食堂 保...
  • 涧西区在多个社区试点实施社区治理发...
  • 家里有血压计市民注意!这些使用误区...
  • 瞄准文娱消费新需求 即兴喜剧走进青春...
  • 百姓呼声
    临时停车位超时,顶格处罚200元不妥
    景华路长安路口22号街坊夜晚施工扰民
    精彩图片
    铁骑加紧训练 护航牡丹...
    厨师李治峰:传承不守...
    栾川县秋扒乡白岩寺村...
    增设公益服务设施 提升...
    精彩热帖

    周末的车流

    五龙沟摘杏

    河洛古城景观

    广场健身操舞掠影
    /初绽芳容观牡丹
    /四月洛阳
    /天津晓月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921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