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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一男子网购弓弩打鸟,被警方行政拘留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9.07.12 19:57

  新安县北冶镇一村民为驱赶到自家果园觅食的鸟类,网购了一把弓弩,却不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最终被处罚。

  7月1日,新安县公安局接到上级批转线索,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于今年3月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弓弩案,新安县北冶镇村民王某曾在该团伙购买一把弓弩,要求新安县公安局北冶派出所立即核查。

  经调查,2018年11月,王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售卖管制器具弓弩,就花了750元买了一把,用于驱赶到自家果园觅食的鸟类。之后,王某将购买弓弩时附带的150发弓弩子弹全部打光。

  7月11日,北冶派出所民警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对其非法购买并携带弓弩的行为供认不讳。进一步检查得知,该弓弩长约60厘米,子弹为钢珠,射程30米,具有危险性,对人体具备杀伤力。经鉴定,这种弓弩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属于警方严查违禁品。

  最终,北冶派出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民警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私自经销弓弩等管制器具,同样会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弹药(含仿制品);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均为禁止寄递物品,购买,持有都是违法的。(洛报融媒记者 余子愚 通讯员 翟天下 文/图)

[ 责任编辑:王瑞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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