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人了?”“警察真是的”……近日,一段疑似我市交警部门执法人员暴力执法致人受伤的视频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引发关注。
“警察打人了?”“警察真是的”……近日,一段疑似我市交警部门执法人员暴力执法致人受伤的视频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引发关注。
视频中,一名男子疑似遭遇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喷射警用催泪器后倒地发出痛苦的叫喊声,少数围观群众指责执法人员。
不少网友看过这段视频后产生疑问:事情的来龙去脉是什么?这名男子真的遭遇警察暴力执法了吗?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多方求证,通过采访当事民警、当事人,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还原了事件过程。
视频:黑衣男子突然倒地呼喊,有人称“警察打人”
网传视频显示,事件发生在白天,在一辆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旁,一名穿黑色西装的男子正持电话,跟两名穿绿色反光背心的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相互推搡。同时,画面外还传出一名女孩的哭喊声。
几秒钟后,穿黑色西装的男子突然倒地,并发出痛苦的叫喊声。这时,从围观人群中传出“警察打人了?”“警察真是的”等声音。
据悉,这段视频经传播后引起部分网友关注,有人谴责处理此事的执法人员暴力执法;还有人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段视频存在疑点,希望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澄清事实。
还原:交警依法查扣车辆,驾驶员阻碍执法
昨日,针对视频中的内容,记者找到了当事民警和当事人,并查阅了警方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发现事情并非部分网友猜测的那样。
●当事民警:遭遇驾驶员阻碍执法,无奈使用警用催泪器
“那段视频只是我们整个执法过程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实际情况是我们在依法对一辆逾期未审验的车辆进行暂扣时,遭遇驾驶员阻碍执法,无奈之下才使用了警用催泪器。”视频中的当事人之一、市交警支队车站交巡大队民警张峰介绍,事情发生在10月26日15时50分前后。当时,他和两名同事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一辆涉嫌逾期未审验的车辆正沿道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于是在洛阳汽车站门口拦下了这辆车。
经过盘查,张峰和同事发现该车驾驶员杨某未带驾驶证、行车证,且该车确实逾期未审验,向杨某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后他们准备依法扣车。
“扣车时,杨某突然打开车门想上车。我和另一名执法人员要求杨某配合执法时,遭到对方反抗。”张峰说,他口头警告后,对杨某使用了警用催泪器,这时,一些围观群众用手机拍下部分画面,这才有了网上传播的那段视频。
●当事人:“我不是故意违法的”
昨日,记者也联系到了当事人杨某。他今年35岁,是某保险公司的职员。
杨某说,事发当天下午,他要去火车站附近接妻子和母亲。由于自己的车被人借走了,所以他借了别人的车。
“当时走得急,忘了随身带驾驶证,车辆脱审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杨某说,他开车被执法人员拦停后,意识到自己违法了,但当时接人心切,就向执法人员提出先开车去接人的请求,结果遭到拒绝。
“我不是故意违法的。”杨某说,他认为执法人员应该理解他的难处,而不是执意扣车,因此他才与执法人员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随后出现了视频上的一幕。
●执法记录仪:驾驶员被拦停后称,“驾驶证没拿,行车证丢了”
昨日,记者在市交警支队看到了执法记录仪拍下的视频,这段将近90分钟长的视频,完整记录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10月26日15时52分,从执法人员的手持对讲机中传来指令:车牌号为豫CW××72黑色克莱斯勒轿车涉嫌逾期未审验,正从道南路与定鼎路交叉口由东向西行驶,请注意拦截。
15时55分,执法人员在道南路洛阳汽车站门口将该车拦停。面对执法人员的盘查,驾驶员杨某仅拿出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称“车是别人的,我驾驶证没拿,行车证丢了”。
16时2分至16时8分,杨某被带至交警岗亭,称“想先开车去接媳妇”,被执法人员拒绝。此时,杨某情绪较为激动,与执法人员发生了口角。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
16时9分至16时12分,执法人员来到道南路北侧,准备将停放在此的车辆开至暂扣车辆停车场。杨某拨打110报警,称“被交警用电警棍打了”。
16时12分至16时14分,杨某欲通过上车的方式阻碍执法。执法人员上前阻止杨某,双方发生推搡。
16时14分,执法人员再次警告杨某,随后对杨某使用了警用催泪器。杨某倒地并发出痛苦的叫喊声,引发路人围观。喷射过程中,警用催泪剂也进入了执法人员的眼睛。
16时15分至30分,双方清洗眼部。
16时32分,车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17时14分,杨某在交警岗亭内,在扣车单上签字确认。
警方表示,整个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存在暴力执法。
律师:警察执法,当事人有问题可以申诉
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10月30日,车站交巡大队对杨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目前,杨某已认识到自己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错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表示,在处置事件过程中,民警部分执法用语不够规范、表达不够严谨,下一步支队将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阚世宏说,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关部门确定违法或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警察在执法过程存在问题,可以在事后通过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得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洛阳晚报记者 刘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