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洛阳市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嵩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嵩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全体干警、相关行政单位领导旁听。
9月5日下午,洛阳市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嵩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嵩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全体干警、相关行政单位领导旁听。
案情导入
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谢某作为承包方与嵩县车村镇两河口村沙坪组签订荒坡承包协议,作为承包方,谢某与发包方万某签订林地承包使用合同,与龚某签订林地地表附属物转让协议。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谢某在车村镇两河口村沙坪组栗扎沟16.17亩林地内进行非法采砂。经林业工程师勘验,地类为林地,林种是防护林,主要树种栎类等,地表植被主要有黄栌、羊胡子草等。被告人谢某非法开采导致林地内地表植被及林木大面积毁坏。
今年2月,嵩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形式,要求主管行政机关督促被告谢某对其破坏的地表植被进行恢复。2018年8月7日,嵩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涉案现场森林生态植被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恢复作业设计报告。
8月16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谢某提起公诉。谢某的行为造成大面积林地毁坏、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嵩县人民检察院一并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吹响保护嵩县青山绿水的号角
今年2月,嵩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在全县开展生态资源保护专项活动,发现嵩县城关镇、纸房镇、旧县镇、车村镇等乡镇有违法采矿、采砂、采石破坏山林和植被现象,于3月5日依法向嵩县林业局、嵩县国土资源局、嵩县环保局、嵩县水利局四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于4月10日向嵩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通过开展生态资源保护专项活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起,立案6起,向环保、水利、国土、林业、森林公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份,得到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立即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行为专项活动。县主管领导明确要求县直有关单位及乡镇政府通过“出重拳、用重典、使硬招、零容忍、严执法”五方面,针对非法开采行为迅速形成严打态势。
通过专项活动全县共恢复平整山体、土地1000余亩,补种树木40000余株。有效地保护嵩县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对健康生活的美好需求,为嵩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庭效果好
此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洛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宋松伟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庭审提出,让被告谢某承担恢复植被所需费用8万多元的诉求。整个庭审举证质证周详严密,辩论焦点集中鲜明,取得了很好的出庭效果。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汝河属于淮河源头河,2018年国家就开展了对淮河流域重点治理,在河南省几个县市都是重点。谢某所采砂石地点是在嵩县车村镇汝河流域,所采砂石又放置在汝河河道上,在重点治理环节和时间节点顶风作案,危害是严重的。同时案发所在地位车村镇也是嵩县向国家申报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嵩县生态旅游的重要区域,在这个区域对植被和山体的破坏,又进一步扩大了危害影响面。
案件发生以后根据县政府要求,谢某对毁坏林地植被恢复不充分,没有尽其所能达到林业规划队设计的恢复要求,建议法庭判令谢某支付恢复植被的相关费用。同时希望被告人谢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真反省、积极承担责任,恢复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主动创造条件在刑事责任方面得到从轻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最后陈述中呼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在依法治国总体目标下,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监督作用。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每个公民都应切实做到保护环境、绿色发展,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田园风光。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让天更蓝水更清林更绿。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意见,5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各乡镇代表及群众近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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