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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分割吗?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7.12.22 08:56

  【案例】

  刘达和张芳交往一年后,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几个月,俩人的生活甜甜蜜蜜,可后来,刘达热衷于打麻将,经常半夜才回家,张芳和双方的家人多次劝说,刘达仍我行我素。最终,张芳决定和刘达离婚。

  看到妻子心意已决,刘达也同意了离婚。俩人在分割财产时出现了问题,张芳要求分割刘达名下10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刘达却坚决反对,认为这是其个人财产,且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张芳无权分割。俩人找到律师进行咨询。

  【释法】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任希红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案中,刘先生和张女士是2016年5月办理的登记结婚手续,在此以后刘先生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在此时间以前的,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为便于执行,可由一方把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付给另一方。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法律热线63332227、15896647904,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6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文中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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