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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缙云两人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凯风网 2017.09.05 10:19

  2017年5月27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对应振强、李慧云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分别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应振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慧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应振强、李慧云当庭认罪伏法,表示不上诉。

  应振强,男,1964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住缙云县五云街道飞云花园。

  李慧云,女,196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缙云县新碧街道三都村。

  据查,从1995年开始,应振强就开始练习法轮功并在缙云进行传播,被任命为缙云县法轮功辅导站站长。2001年3月,曾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振强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近年来,应振强多次伙同他人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02年1月,李慧云曾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审理查明,李慧云有多次制作、散发、邮寄法轮功宣传品等犯罪事实,在其家中查获大量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电脑、工具、材料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振强、李慧云上述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良好并真诚悔罪,明确表示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法院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并对应振强、李慧云分别处罚金8000元、6000元。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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