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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首份维护女性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08.15 08:54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去年3月1日反家暴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维护女性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为何以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人并不多?

  1 现状:主动追究施暴者责任的仍是少数

  记者从我市公安机关了解到,曹女士的遭遇不是个例。

  “从我们接警的情况看,平均每月要接到七八起关于家暴的报警,报警者绝大多数是女性。”高新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罗雷介绍,虽然接到家暴的报警挺多,但要求追究施暴者责任的少之又少。

  “我们到达现场后,会首先问明情况,如果受害者伤势较轻,一般在问询、做笔录后,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受害者伤势较重,我们会及时将其送医,固定证据,之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做工作。”罗雷说,在劝解的同时,也会告知受害者的权利,如果受害者坚持要求处理,警方会根据案情给予立案,对施暴者进行相应处罚。但在实际中,强烈要求处理施暴者的并不多见,很多受害者报警只是为了吓唬吓唬施暴者,或者想让民警护送自己离开现场。

  市妇联统计数据显示,近年,该单位平均每年接到七八百起咨询倾诉,其中两成左右涉及家暴问题,但咨询者大多是为了寻求心理安慰,很少有人提及要追究施暴者责任。

  2 原因: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家丑”

  罗雷介绍,很多家暴都是由家庭琐事引起的,在民警批评教育开导后,施暴者能认识到自己错误,从而获得报警人的原谅,也就不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实际中,家暴受害者或者顾及夫妻、家庭关系,或者为了避免影响子女,而不断迁就让步,很少有人会要求公安机关开具处警等证明。”罗雷说。

  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维,是少有家暴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原因。

  “很多家暴受害人在思想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认识不够,存在顾虑,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作‘家丑’,怕人笑话。”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介绍,部分受害人只是希望被申请人改过自新,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的彻底破裂。另外,一些当事人不注意收集证据,造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证据不足。

  3 期待:成为家暴受害者护身符

  “去年实施的反家暴法一个亮点即是引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法律规定只有严格执行落实,才能真正体现它的威力和意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只有各个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广泛参与,才能真正让反家暴法成为反家暴利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起到紧急避险的作用,并不能彻底消除家暴。”谢亮说,这首先需要全社会对法律的广泛宣传,扭转社会对“清官难断家务事”和“家丑不可外扬”的固有认知,从而使人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一些公益人士表示,反家暴法出台后,尚需要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来对法律相关条文予以细化,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可操作性。

  “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受害人遭遇家暴后,一定要立即主动发声,及时向妇联、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求助,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同时应通过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等方式,努力让自己、让家庭走出困局,解决问题。”这些公益人士表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成为施暴者的紧箍咒。(记者 申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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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暴怎么办?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由民警对施暴者进行批评训诫,出警记录日后可作为证据;如受伤,就医时应保存好诊疗记录,同时注意收集保留诊断证明、照片、悔过书等证据。受害者也可寻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的帮助,市妇联每周三下午组织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妇联工作人员共同接待来访群众,需要帮助者可前往咨询,咨询电话为12338。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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