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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分割房产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7.05.08 08:56

  活动现场

  核心提示

  昨日上午,《洛阳晚报》社区版联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在老城区龙城嘉园社区举行,来自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左鑫、卢娉、谢亮、张爱峰、任希红5名律师到现场为居民答疑解惑。

  律师讲法公婆去世后,儿媳是否具有遗产继承权?

  上午9时,律师卢娉通过讲述一个案例拉开了活动序幕。

  78岁的肖先生和妻子体弱多病,一直和大儿子肖雷(化名)夫妇同住,由他们照顾。小儿子肖军(化名)除了逢年过节偶尔看望父母之外,平时很少回家,更是闭口不提赡养费。肖雷夫妇憨厚老实,从不和弟弟计较,还主动承担起了父母的医药费。

  2013年年底,肖雷在一次长途运输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因赔偿车主损失欠债3万元。肖雷的爱人张翠,悲痛之余独自挑起了照顾公婆、孩子和替肖雷还债的重担。2016年,肖先生夫妇相继离世,直到张翠为公婆办完丧事后,肖军才出现。他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肖先生生前房产,而张翠作为“外人”理应归还房产。

  卢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张翠不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肖先生夫妇的遗产,还可以多分。

  居民咨询结婚时住男方父亲的“房改房”,离婚时女方能否分房产?

  张先生和吴女士于2003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张先生父亲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房改的房屋中。2007年4月,该房屋完成房改,张先生和吴女士实际补交2170元房款后获得该房的共同所有权。去年年初,两人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吴女士提出分割房改房的要求。“这是我爸获得的单位福利,她有没有权利分割?”张先生问。律师任希红说,“房改房”是单位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若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购买该房屋时的资金,可以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本案中,“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夫妻名下,可视作张先生父母对夫妻俩的赠予,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援助热线63332227或13653872178,或者到位于九都路黄河路口的星河国际19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洛阳晚报记者 刘心 通讯员 张晓波 文/图)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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