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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屋赠子女,一方反悔了咋办?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7.04.14 08:09

  案例

  结婚才3年,方宇和彭秀的夫妻缘分就走到了尽头。“我俩是高中同学,原以为知根知底会生活得很好,没想到他居然有酗酒的恶习!”面对前来调解的朋友,彭秀哭着说,因为方宇酗酒,两人不知道吵了多少次,实在过不下去了。

  俗话说,好聚好散。看到妻子心意已决,方宇也不再勉强,同意和彭秀离婚,儿子方一彭由彭秀抚养,他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对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子,方宇很干脆地对彭秀表示:“咱俩谁也别惦记了,留给儿子吧!”

  方宇和彭秀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按照商量好的内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儿子方一彭所有,待其成年后过户到本人名下”。

  1年后,方宇经营的生意越来越惨淡,欠下了不少债务。为了东山再起,他打起了原定留给儿子的那套房子的主意。“房屋还没有过户,我有权撤销协议。”方宇找到彭秀,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儿子所有的约定,改由两人平均分割房产,遭到彭秀的反对。“当初买房我也出了不少钱,怎么就不能做主了?”于是,方宇找到律师求助,希望法律能为自己“做主”。

  释法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本案中,方宇和彭秀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二人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有权做出这种处理。

  之后,方宇要求撤销之前的约定,合同法虽然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发生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就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来说,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合同条款,而是和子女抚养以及双方同意离婚的约定一样,是整个离婚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相互构成一个整体。因此,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是两人同意离婚的一个附加条件,是两人共同意思的表示,同时该房屋又系方宇和彭秀共同共有,因此方宇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方宇赠与儿子房产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他的要求缺乏合法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文中案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法律热线63332227或13903792839,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9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洛阳晚报记者 李岚)

[ 责任编辑:付利帆(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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