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近,市公安局今日发布了《2016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明确规定2月1日(腊月廿三)至2月23日(正月十六)期间,洛阳市民在指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洛阳网讯 新春佳节将近,市公安局今日发布了《2016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明确规定2月1日(腊月廿三)至2月23日(正月十六)期间,洛阳市民在每日1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其中,2月7日(除夕)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当日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今年除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有限制外,《通告》对燃放人群、烟花爆竹的种类、燃放地点、燃放方式也有规定。《通告》指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禁止燃放孔明灯、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燃放非正规销售店(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以及假冒伪劣、“三无”烟花爆竹产品。
以下场所和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重要军事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地方;
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桥梁及市区交通干道、游园;
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和区域。
此外,今年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取消焰火晚会许可审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公安部门鼓励市民举报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一定奖励。(记者 郭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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