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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燃放烟花爆竹“许可时间”发布

 

  从明日开始,在我市限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以放炮。昨日,市公安局发布《洛阳市公安局2015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对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做出部署。

  《规定》明确指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民住宅楼楼道内、阳台上、窗台上、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特别是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地方,一定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吴保成提醒,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吴保成表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李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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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5-02-10 08:38 [ 责任编辑:周萌 ] 返回洛阳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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