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和公积金缴存三项政策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和公积金缴存三项政策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了这三份含金量颇高的“初稿”。
职工家有两套房,不能再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关于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中心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次数累加计算)。
解读:“也就是说,不管此前该家庭的任何家庭成员是否利用公积金购过房,如果提出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时该家庭已有两套房,则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该负责人解释,这是此前出台的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明文规定。当然,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也不能够申请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该负责人举例说,只要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购房,即使这套欲购之房实际上是一个家庭的第二套房子,那么,使用公积金所购之房也可享受首套房政策待遇。
●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职工,正常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的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且转移时未提取过账户余额。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以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进行确定。
解读:该负责人解释,如果超过3个月(含),想在洛阳利用公积金购房,则须再在洛阳连续缴存够6个月(含)才行。
●借款人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材料及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的,视同本市缴存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时,两种模式任选
今年1月底,我国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此项政策的“洛阳版”昨日也新鲜出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未来我市想用公积金付房租的市民,有半年和一年两种提取模式可选。
●提取条件
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于2014年4月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
1.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的实际房租。
2.租住商品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县(市)、吉利区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
3.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额上限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调整而调整。
●租住公租房的在提出提取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下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租住商品房的在提出提取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原件(10个工作日内的证明有效);
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承诺书;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无论租住的是公租房还是商品房,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提取地点
城市区的可到中心的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违规处理
中心将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取消职工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资料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另外,中心将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一律视为少缴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问题,《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强调,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工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人员范围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在职职工,含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财政供给单位每年一季度进行调整;
出租汽车行业缴存基数(标准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其他单位按中心下发的通知时间进行调整。
●缴存比例由单位自行选择
缴存比例为5%~12%,由单位自行选择。职工人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不含)的,单位缴存比例须按12%缴纳。
●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缴存公积金
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特殊情况经中心批准后,可每季度汇缴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每年12月底前,必须将本年度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出租汽车行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代扣制,代扣时间为每月20日至24日(遇节假日顺延),代扣不成功的视为自动放弃缴存本月住房公积金,不得进行补缴。
●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一律视为少缴
未经中心批准的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该单位职工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欠缴6个月以上的,中心将对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处理,暂停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
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一律视为欠缴;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一律视为少缴。
欢迎您提宝贵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3个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2日(周日),自即日起,若您对3个征求意见稿有宝贵意见,可拨打64819336(提取、归集业务)、64812634(信贷业务)说明,也可以将本人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ysgjjbgs@163.com。
3个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www.lyzfgjj.com)官方网站上公布,市民可登录查阅。(记者 赵硕 通讯员 卢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