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人社局召开的洛阳市2025年贯彻《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培训会议上获悉,依据《条例》,洛阳市失业保险金将由原来的1680元/月上调至1890元/月。
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
(四)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周欣然 通讯员 刘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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