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洛阳网《百姓呼声》频道发帖咨询:供热标准能否提高?
近日,有网友在洛阳网《百姓呼声》频道发帖咨询:供热标准能否提高?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回复:咱们国家标准规定北方冬季供热时室内温度要不低于18℃,原因如下:
一是从人体对温度的感受程度考虑的。我们人体对于体外的温度都是有一定的感应程度。根据相关数据表明,在温度低于12℃时,会有80%的人在坐着的情况下感觉到很冷,人体的代谢能力,抵抗能力都会有所下降。而当温度达到18℃时,人们普遍都会感到非常的舒适,对于人体各种器官的活动也是最合适的。18℃的供热标准,类似于基本养老保险,是为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供热需求而设立的。
二是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考虑的。供热标准的制定是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据测算,室温超过18℃以后,每增加1℃,能耗增加约15%。如果供热标准提高到22℃,总体能耗水平将增加40%~60%。社会发展水平越高,人均能源消耗越多。
三是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考虑的。我们知道室内环境的舒适是靠温度和湿度相互匹配的。如果我们把室内的温度提升到22℃,室内的湿度就会显著降低,空气会非常干燥。这样会影响人体温度的自动调节功能,造成人体温的上涨,血管的扩张,功能的紊乱,最后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温度和湿度的科学设定才最有利于人体健康。
所以供热相关法律法规对供暖温度进行了明确。国标《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第五条供热质量中对供暖温度要求“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
点击查看原帖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