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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出台企业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0.07.28 18:03

  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市出台《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强制退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发布强制退出的公告或者通知:

  两个年度以上(含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状态是正常或者吊销的;

  申请注销登记依法无需审批的;

  无股权被冻结情形;

  无登记机关尚未办结案件;

  无登记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强制退出的情况。

  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各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告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按要求办理继续经营或不再经营的相关手续。

  经公告后企业补报年度报告、主动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的,不再执行强制退出。企业主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为其办理登记。经公告后仍不补报年度报告或者不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不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实施强制退出。

  ——企业强制退出的性质不属于吊销、注销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强制退出的性质不属于吊销、注销,是按照相关政策创新的新型信用惩戒机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具有国有股份的企业不在此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各自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和撤销强制退出。

  依据《办法》,企业被强制退出后,其企业名称自企业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届满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注册使用。第三人已经注册使用被强制退出企业的名称的,当依规可恢复强制退出企业原有状态时,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企业名称。

  企业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温馨提醒

  如果企业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却未按期办理企业年报、住所更新等信息,请负责人员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因为强制退出影响日后经营。(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张晓光)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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