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2020年洛阳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五、建设健康洛阳
18.完成偃师市、孟津县、洛宁县、汝阳县和栾川县等5个县(市)人民医院提质升级,巩固5县(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成果,提升常见病、多发病和较为复杂疑难危重疾病的诊疗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19.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河南省第二儿童医院(洛阳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伊滨医院、伊滨医院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的50%,开工建设洛阳市公共卫生中心(万安山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伊滨经开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城市区政府
20.完善妇女“两癌”筛查、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机制。继续对农村适龄妇女、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一次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将阴道镜检查对象传染病四项检查纳入免费项目,全年完成筛查8.538万人。继续免费开展预防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对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进行免费产前诊断。
牵头单位:市妇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完成150个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完成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2000名。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选派120名医师,对口支援9家县级医院和40家中心卫生院,实现县人民医院及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全覆盖。充分发挥远程医疗优势,提升9个县(市)134个乡镇卫生院、2674个村卫生室的远程医疗应用水平,实现乡村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推进身份证、社保卡、电子健康卡就医“一卡通”改革,实现预约挂号、缴费、查询等医疗服务一卡(码)通用,年底前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急救培训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培训2万名掌握基本急救技能人员,普及急救知识,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建设宜居城市
23.实施国土绿化,全年完成造林绿化37.9万亩。绿化美化村庄300个,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4.中心城区新建城市乐道300公里。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体育局,相关城市区政府
25.中心城区新建小游园42处,年底前绿地率达到37.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平方米。开工建设9处湿地公园。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政府
26.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对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建成于2000年以前、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具备改造条件的住宅小区进行改造,全年完成改造不少于32421户。试点选择39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完成城市区207个老旧小区智慧安防建设,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智慧安防覆盖率达到50%。改善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状况,试点建设20个微型消防站,推广安装1万个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及配套声光报警装置,解决初期火灾探测及报警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市委政法委、消防救援支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7.试点推广小区智慧物业管理20个,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依据物业服务标准,在中心城区100个物业项目中推行星级服务。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政府
28.巩固农贸市场改造成果,推行正规化、标准化管理,中心城区创建15个“星级”农贸市场。完成西工小街步行街、东关大街步行街改造提升并投入运营。完成涧西区谷水农产品批发市场等4个市场疏解外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政府
29.新建、改造城市区道路供热管网10公里,新建、改造换热站10座,中心城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率达到90%。完成偃师“引热入洛”伊滨区段管网8公里、新安“引热入洛”管网30公里敷设工程,启动实施伊川“引热入洛”工程。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热力公司、新区热力公司、高新热力公司
30.加快公厕建设。新建公厕100座(中心城区新建公厕50座,全市新建旅游公厕50座)。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1.持续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持续提高农村电网安全可靠供电能力,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完成200个配电台区改造升级,解决50个村1万户供电质量不高问题。
牵头单位:洛阳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2.开放13处7.2万平方米人防工程为群众避暑纳凉场所,惠及群众40万人次。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