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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假冒口罩 洛阳康达大药房面临顶格罚款25万元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0.02.05 18:35

  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因销售假冒口罩,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药店面临顶格罚款25万元。

  1月31日上午,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于2020年1月24日13时在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药店购买了疑似假冒伪劣的“飘安”牌口罩,用微信支付了360元费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调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销售有口罩,且该药店工作人员称从未向举报人销售过“飘安”牌口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后也未发现该批口罩的销售记录。经执法人员查阅该店poss机收款记录,发现有2020年1月24日13时13分15秒收款金额360元的交易记录,与举报的相关内容吻合。经现场询问该条记录的情况,药店工作人员承认了曾向消费者销售4条共40包口罩的事实。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该药店销售的上述口罩20个为1包,10包为1条,在每包的外包装袋上均标注有“一次性使用口罩”和“飘安”的文字、拼音组合商标及“?”注册标记,标明的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药店购进和销售该批口罩,无出入库及购销台账记录,无相关进、销货凭证,也未索取供货方联系方式。

  药店工作人员称,这批口罩是其于2020年1月23日从一名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处购进的,800元购进10条(合计100包2000个)口罩后在店内对外销售,于1月25日售完。销售价格有两种:每包9元售出4条,每包10元售出6条,销售额共计960元。

  随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与“飘安”牌口罩生产厂家所在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后,经过与厂家提供的口罩实物辨别真伪方法进行比对,该药店销售的标注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属于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且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口罩是特殊时期的必需品,市场需求量快速增长。该药房却在经营活动中不按规定购销商品,置百姓身体健康于不顾,为谋取更多利益,在明知该批口罩无进货手续且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对其处以顶格罚款25万元。案件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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