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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法院两起案件入选第四批环境资源审判10起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9.06.06 08:46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市两起案件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环境资源审判10起典型案例。

  养殖场直排废水,法院判决消除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

  关某从1993年开始,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2009年1月,关某在原养殖场基础上成立洛阳市吉利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1万头左右。

  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建在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成立至今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按规定配置污染治理设施。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畜禽养殖活动中,对于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均未依法、依规作出无害化处理,养殖粪便通过养殖场内及场外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废水排入关某个人承包的耕地内,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群众的饮水安全。

  2016年,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这一起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去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应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的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若在规定期间内未予履行,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在判决生效后45日内将养殖场内及周围的污染物清理完毕,并采取消毒等无害化措施(具体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若在规定期间内未予履行,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

  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供水供暖设备产生噪声,法院判决赔偿业主精神抚慰金6万元

  2009年1月,郑某购买了我市某小区6号楼的一套一楼住房,该小区所有供水供暖设备都安装在6号楼负一楼。

  2009年11月,该小区物业公司开始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启动供暖设备给小区供暖,位于地下室的供暖设备二次加压电机运转产生的噪声,通过墙体传导到郑某家中。

  后经专业机构检测,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郑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小区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安装在该小区6号楼负一楼的供水供暖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原告郑某居住的房子噪声低于30分贝;支付郑某噪声检测费700元。

  郑某提起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小区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相关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郑某的房屋噪声低于30分贝;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6万元;支付郑某噪声检测费700元。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廖笑艳)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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