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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洛阳中院公布3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9.05.16 22:18

  今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3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1  蔡猛虎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以来,时任偃师市城关镇后庄村9组组长的蔡猛虎纠集其妻杨春桃、其子蔡阳阳、其侄蔡建平及多名后庄村村民,以偃师市“水岸绿洲”小区的3、9、10号楼占用了后庄村9组的土地,业主装修所用的沙、水泥等建筑、装修材料,只能由9组群众提供为由,多次纠集本组群众到该小区门口阻拦业主从其他经营者处购买、运输建筑、装修材料,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在该小区门口经营水泥、沙、砖等生意。该小区3、9、10号楼业主的装修所用沙、水泥等建筑材料被蔡猛虎等人垄断经营,200余户业主不得已从蔡猛虎等人处高价购买水泥、沙、砖等装修材料。至2018年春节后,蔡猛虎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蔡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关于“水岸绿洲”小区7、13、15号楼地下车库和地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在蔡某开始施工时,蔡猛虎组织被告人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利用汽车、铲车堵门的方式继续进行阻拦。至6月21日案发,导致蔡某等无法进行工程施工长达22天,依合同约定蔡某应赔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2000元。

  被告人蔡猛虎纠集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等人有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承包土方工程的目的,采取车辆阻拦等手段,持续阻止他人正常施工达20余天,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猛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猛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王彦成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被告人王彦成开始担任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党支部书记。为了笼络人心,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王彦成与庙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铁锤、副主任王桥等人利用威胁、设计陷害、直接罢免等手段排除异己,通过贿选、指定等手段安排、拉拢听命于自己的人进入庙子村村两委班子或担任村民组组长、村妇联主任,逐渐形成以王彦成、李铁锤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桥、杨世铎、史德团、郭海、陈润献、张晓明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在庙子镇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庇护、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逐步控制和把持了庙子镇庙子村基层组织,利用手中权力和组织势力,垄断农村工程建设,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财产,大肆侵占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职务侵占、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贪污等违法犯罪事实40余起,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边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经过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彦成、李铁锤纠集被告人王桥、杨世铎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边村镇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彦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铁锤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3  王红强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红强、郭鹏举与他人合伙出资,在栾川县注册成立“栾川县长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以合作社为幌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王红强先后招揽王志强、牛新峰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红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壮大组织,在王红强的领导下,以其在栾川饭店的合作社办公室为“据点”,依托合作社低息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组织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暴力索讨债务,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等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聚敛巨额财富。

  该犯罪组织在暴力讨债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在其合作社办公室等地,王红强及其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电击、扎竹签、烧指甲、喝辣椒水、扒裤子等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摧残,殴打残害群众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强纠集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嵩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红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郭飞飞等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王红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雨潇 廖笑艳)

[ 责任编辑:张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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