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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投资,别被“高收益”蒙骗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8.11.27 09:26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迅速兴起。但此类平台准入门槛低、缺乏规范,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个别非法平台借网络借贷模式向公众敛财,投资者应警惕陷阱。

  ●案例

  2013年7月,宋某成立某投资咨询公司,并设立网络借贷平台“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平台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至4%的月利率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有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该平台融资所得款项全部进入宋某账户。2015年,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解析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之一,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借贷模式,平台一边连接着借款者,另一边连接着投资者,而平台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

  “正规网络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平台。”谢亮说,个别不法分子为吸收资金,打着网络借贷的旗号,许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音讯全无,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谢亮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本案中,投资者在“银实贷”网贷平台上进行投资,但资金进入了宋某个人的账户,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醒

  谢亮表示,资金池是甄别正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和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如果资金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这样一来钱就不在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账户中,“卷款跑路”的现象就不会发生。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一方面要查看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有正规的审批手续,借款标的信息是否全面、透明;另一方面,当对方许诺明显不合理的高收益回报时,一定要谨慎辨别,以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洛阳日报记者 戚帅华)

[ 责任编辑: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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