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网站投稿 洛阳社区
  新闻 | 图片 | 洛阳

“邻居出租房子当员工宿舍”续:出租屋单间居住人数超过3人即属违规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7.11.30 08:57

  昨日,本报以《楼上房子被租给足浴店做宿舍,住进十多名夜间上下班的女员工……》为题,报道了市民游女士被楼上的足浴店员工夜半噪声困扰一事。

  记者发现,小区业主因群居租客产生的噪声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并非个例。此类情况该向哪些部门反映?有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洛阳晚报》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为您带来权威说法。

  居住还是经营,改变住宅性质须邻里同意

  27日,记者先找到珠江路办事处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此前,他们已接到游女士的反映,为此他们督促过小区物业出面进行协调。

  “如果业主把房子出租做群租房,我们是无权管理的。物业管理的范围主要是业主专有面积以外的公共区域,但一套房内群居人数较多的话,势必会给小区带来公共服务量的增加,物业对此可以适当监管,也可提高承租人的物业管理费。”该负责人说,物业管理部门大多只能进行协调,没有执法权。

  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例如开公司等,就必须经过邻里同意。“将居民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当一套住房内的群居房客出现扰邻情况时,办事处、物业办因职责所限确实一时无法有效改观。那么,此类情况真如游女士楼上房主岳先生所言“对于房屋内的租房人数法律上好像没有明确规定”?

  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人们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其实,在房屋租赁方面不但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约束,还对违规行为有经济惩处。

  出租屋单间居住人数超过3人即属违规

  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我市《关于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标准:住房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出租,出租房屋居住面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该负责人又进一步举例说明:单间房屋超过5平方米但不满10平方米时,最多能住1人;满10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时,最多能住2人;超过15平方米的房间,不论面积再大,均最多能住3人。

  违规出租最高可罚3万元,市民发现可举报

  “居民岳先生将自己的房屋租给足浴店做员工宿舍,只要有房间超过3人居住,就属于违规行为。”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居住使用面积最低标准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出租人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对居住人数有明确标准,《通知》中还标明,公安部门应对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及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说,市民若发现房屋违规出租行为,除了报警,还可拨打电话63216306向市房产租赁管理处举报。

  既然房屋出租管理方面有明确法规约束,那么,市民在日常出租房屋时,正规的出租流程是什么?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备案?还有什么事项需要注意?详情请关注本报的后续报道。(洛阳晚报记者 王博东)

[ 责任编辑:张惟一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相关阅读
    因“眼斜”自卑多年 医生助他重拾自信
    因“眼斜”自卑多年 医生助他重拾自信
  • ·健康快讯:洛阳市妇幼保健院中医儿科门诊开诊
  • ·健康快讯:河科大二附院开展“特应性皮炎健康之途”义诊活动
  • ·咳嗽、打喷嚏漏尿怎么办?
  •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 ·花开洛城满目春 健身赏景觅野趣
  • ·漫游东关大街 寻迹“孔子问礼”
  • ·观烂漫春花 赏河山春色
  •  
    新闻排行
  • 畅行336个城市!洛阳已发行带交通功能...
  • 洛阳114名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多种合作模式可选择 洛邑古城片区发出...
  • @洛阳人,“五一”假期这些地方能充值...
  • 洛阳集中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
  •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住宿免费穿汉...
  • 每位劳动者都是超人!劳动节,致敬每...
  • 寻找张宇!12年里,你可知道妈妈流了...
  • 洛阳首届榴莲狂欢节开幕 活动持续至5日
  • 新一期洛阳市青年艺术夜校开始报名
  • 百姓呼声
    应天门北广场商业房屋与景区氛围谐调吗?
    邙岭大道中沟站附近为何下雨就积成河?
    精彩图片
    铁骑加紧训练 护航牡丹...
    厨师李治峰:传承不守...
    栾川县秋扒乡白岩寺村...
    增设公益服务设施 提升...
    精彩热帖

    一座城 一朵花

    荷包牡丹串串红

    红山樱桃沟

    石子之眼 芳容
    /初绽芳容观牡丹
    /四月洛阳
    /天津晓月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921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