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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三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08.16 08:31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分别判处孙某某、曹某、刘某某六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年7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法院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作出的判决。

  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

  去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了群发广告短信,在网上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设备交与被告人曹某,让曹某使用该设备,冒用银行名义群发可提升信用卡额度及保险贷款等违法犯罪信息,并按每群发一天1000元给曹某支付报酬。

  去年10月8日,曹某又将该设备交给孙某某,让孙某某携带该设备发送上述内容的短信,并按每群发一天200元给孙某某支付报酬。

  去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骑着电动车携带该设备在涧西区等地,非法使用某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

  去年10月13日上午,孙某某正在使用该设备群发短信时被抓获,设备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该“伪基站”被查获时共计发送上述内容短信4.5万多条。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曹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销毁发送数量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还明确了四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即: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俗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俗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解释》规定,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另外,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袁沂 左小丽)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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