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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三男子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凯风网 2017.03.28 10:26

  【凯风网2017年3月27日消息,通讯员:徐树君】2017年2月15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张贴“法轮功”宣传品一案公开宣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世轩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霍秀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俊彬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2月1日施行后,该院适用解释审理的首例涉“法轮功”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分别自1997年、1998年前后开始习练“法轮功”,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然习练,并于2015年前后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李保民、施怀荣、智庆云、徐照田等人在霍秀显租住处、李俊彬家中举行非法秘密聚会活动。2015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在曹县青堌集镇105国道超限检查站南侧,往公路旁的电线杆上张贴“法轮功”宣传海报、标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该三人携带的“法轮功”宣传海报、标语192份,宣传册8本及作案工具米黄色“双佳”牌电动三轮车1辆,蓝色电灯1把。后在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住处分别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品一宗。

  被告人刘世轩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被告人霍秀显、李俊彬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俊彬在犯罪后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从事邪教活动,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仍然传播邪教宣传标语192份、宣传册8本(折合宣传标语224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属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俊彬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且被查获时尚有大部分标语尚未传播出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 责任编辑: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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