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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直机关党员在四类场合须佩戴党徽徽章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02.16 09:02

  一名党员一面旗,一枚党徽一份责。昨日,市直机关党员“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启动,市直机关党员在四类场合须佩戴党徽徽章(以下简称党徽)。

  市委市直工委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佩戴党徽徽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党员佩戴党徽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通知》明确,党徽应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醒目位置。党徽若与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通知》要求,党员在四类场合须佩戴党徽(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徽的除外),分别是:党内重要活动时(如党员宣誓、党内会议、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等);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时;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工作上班期间一般应佩戴党徽,自觉亮明党员身份;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时。

  《通知》强调,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所有在职在岗的党员都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和党徽的尊严。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取消当年党内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重点帮助,督促整改。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员佩戴。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洛阳日报记者 李三旺)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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