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印发,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相关聘任工作已经开始。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印发,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相关聘任工作已经开始。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智宇介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旨在建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陈智宇透露,今年3月底前,要完成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聘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今年6月底前,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制度要实现全覆盖,基本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
1 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文件精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责任心强,熟悉政府工作;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身体健康。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聘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政府法制工作8年以上,专家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近5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专家近5年未受到处分,律师近5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熟悉市情、民情、社情,熟悉政府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2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包括: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政府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的论证和修改;参与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和疑难信访案件;代理诉讼、调解、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3 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
文件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要求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4 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根据文件规定,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主体,对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因违犯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违反工作规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洛阳日报首席记者 孙自豪 通讯员 牛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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