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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撕掉消防封条 孟津一购物广场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0日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5.08.29 09:32

  近日,孟津一家购物广场的一名负责人摊上“大事儿”了——因为擅自撕掉消防部门贴在该公司大门上的消防封条,该公司负责消防安全的李某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因擅自撕封条被行拘,不少人觉得小题大做,其实,除了擅自撕封条,谎报火警、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也触犯了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昨日,市消防支队人员对这些行为进行盘点。

  8月6日,孟津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孟津县会盟镇某购物广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顶部使用的是易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检查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并张贴封条,同时向该购物广场负责人讲述了擅自撕毁封条的法律后果及解除临时查封的程序。

  不料,8月19日,检查人员在对该购物广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封条被撕不说,原本应该闭门整改的购物广场又开门营业。原来,李某未经孟津县消防部门许可,擅自将封条撕掉。8月23日,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地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李某10日。

  其实,除了擅自撕封条,谎报火警、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也触犯了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见下文)

  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谎报火警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专用备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洛阳晚报记者 赵硕 通讯员 王倩 邢晶晶)
 

[ 责任编辑: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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