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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12.03 08:33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法院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及我市各基层法院“讨薪热线”。根据《方案》,我市法院不仅继续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还首次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纳入排查范围。

  1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纠纷首次被纳入排查范围

  据了解,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扩大了纠纷排查范围,各级法院不仅要排查与农民工相关的各类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建设工程、侵权赔偿等纠纷,还首次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纳入排查范围。

  《方案》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巡回办案和调解力度,法官要到工地、厂矿等地现场开庭,就地办案,就地调解,就地执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农民工代表、律师代表、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协助调解。

  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地方,要与辖区网格化社会管理对接,依托“一村一法官”工作平台,在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在街道(乡、镇)建立诉讼服务站,在社区(村)设立诉讼服务点,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产业集聚区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岗,确保农民工在遇到纠纷时能随时得到法律援助。

  2  免除困难原告诉讼费,严惩“老赖”

  《方案》规定了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的结案率标准:今年11月25日以前排查出的未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须达到100%;今年11月25日以后受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须在95%以上,未办结的春节前要妥善处理;已排查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执结率须在90%以上,未执结的春节前要妥善解决。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到洛宁县为农民工送还工资款时,要求全市法院坚持“四快三优先”的办案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对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责任人,强力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保障胜诉农民工的权益。

  以下几类行为触犯法律,不可作为讨薪手段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扰乱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采取敲诈、勒索、胁迫、拘禁、伤害欠薪人等方式索取劳务款的

  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非法聚集或蓄意闹事的

  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讨薪热线”即日开通

  各基层法院从即日起开通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及时解答农民工的咨询,帮助农民工尽快立案,为农民工申请立案、案件查询等诉讼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

 

  3  保留证据合法讨薪,过激行为不可取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庆刚介绍,大部分讨薪难案件来自建筑行业,除与工程违规层层分包有关外,农民工往往忽视劳动合同也成为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李庆刚提醒农民工,在找工作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讨薪时一定要拿到对方的欠条、“保证书”等能证明劳务关系和用工方欠薪的相关资料,并备好诉状、个人身份证明。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称,要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起诉等合法途径讨薪,保持理性,不过激、不起哄、不盲从、不走极端。如果以过激的方式讨薪,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记者 申利超 特约记者 石笑飞 通讯员 赵越)

[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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