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在《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被市国土资源局视为无效一事,引起了读者们的关注。14日至17日,《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和《大河报》连续在报道中对国家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提出质疑。昨日,洛阳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详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媒体的舆论误导予以进一步澄清,更请您今后在办理此类遗失声明刊登过程中,认清资质,拒绝误导。
6 反响:媒体应尊重事实勿混淆视听
连日来,市民李女士在《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被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视为无效一事引发的舆论风波,引发不少市民关注,他们纷纷致电本报表达了对此事件及《大河报》洛阳新闻版相关报道的看法。大家纷纷认为,《大河报》洛阳新闻版不具备刊登相关遗失声明的资质,其刊登遗失声明本身就不合“规矩”,为一己之私误导公众,更是错上加错。
家住瀍河回族区民族路的居民马苏认为,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土地证不同于一般证照,涉及权属人的切身生活财产利益。国家对此出台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既是为了规范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是为了保护房产权属人在遇到此类问题后,能够依法依规得到合理解决。如果在不具备相关刊登资质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导致房产出现法律纠纷,权属人利益会受损。
他认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当地主要媒体作为刊登遗失声明机构合法合理,也是对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起到约束作用,以免受众范围小、影响力小的媒体刊发后,无法起到遗失声明最大范围的“告知”作用,致使房产、土地法律纠纷出现。
“行政机关理当依法行事,如果违法违规乱‘指定媒体’,那才是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背道而驰。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他们是把‘指定媒体’等同于‘地方垄断行为’,我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指定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视为无效并无不妥,而且办理之前相关部门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家住西工区中州中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附近的居民王斌说,土地证等遗失证明通过政府机构指定媒体刊登,既方便市民能从统一渠道查询、获知相关信息,又让刊登人刊登后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针对“刊登遗失声明只要到正规市级或省级媒体就行”的说法,家住西工区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附近的居民李辉说,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应知道,洛阳的遗失声明能到商丘去登吗?河南的遗失声明能到四川去登吗?他还说,媒体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应对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而不应对公众认识产生误导。《大河报》洛阳新闻版未经洛阳国土部门审核批准,不具备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资质而刊登,而后又把其自身行为“合法化”,同时认定行政机关的做法“垄断化”,给洛阳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引发公众对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方式的不信任。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令人愤慨!(记者 张喜逢 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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