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在《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被市国土资源局视为无效一事,引起了读者们的关注。14日至17日,《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和《大河报》连续在报道中对国家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提出质疑。昨日,洛阳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详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媒体的舆论误导予以进一步澄清,更请您今后在办理此类遗失声明刊登过程中,认清资质,拒绝误导。
3 解答: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指定媒体”十分必要
“国家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这意味着,市民在办理涉及土地证遗失补办等手续时,需在主管部门审核、获刊登资质的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声明。”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祥说,这样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得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此类业务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李金祥说,刊登遗失声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媒体,最大范围起到告知义务,从而帮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撤销、变更等工作。同时,法律规定遗失声明要在指定媒体刊发,也是为了监督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确保遗失声明的传播效果,具有法律约束力,避免相关部门借机滥用权力,不应视为“垄断”“强制指定”“地方性行为”。
4 资质:未获审批媒体刊登遗失声明无效
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宏洛认为,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理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同时,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第十一条“关于补发土地证书”条款的规定:“土地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原土地证书废止30日后,持申请书和媒体声明申请补发土地证书。”此类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指定媒体”的审核、批准权。
简单而言,同属市级以上媒体,但因发行量、影响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选择最具影响力、受众覆盖面广的媒体作为“指定媒体”,这可使遗失声明在刊登后起到的传播效果实现最大化;相反,主管部门没有选择那些创办时间短、发行量小、传播范围窄、影响力弱的媒体,也是于法有据、理所应当的。
另外,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说,并非只要市级以上媒体就可随意刊发此类遗失声明,欲成为遗失声明刊登的“指定媒体”,需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一系列行政审查、批准等程序。
5 后果:刊登方商业行为无效应担责
针对14日以来《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发的相关不实报道,有市民询问:如果在该报刊登遗失声明无效,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市民在前往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遗失声明相关刊登手续时,工作人员会通过发放《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告知单》的形式,对前来办事的市民详细介绍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在办理“遗失补证业务”中,还明确告知应前往指定媒体《洛阳日报》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行政部门已尽量做到了办理前期的明确告知义务。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认为,李女士在《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遗失声明无效一事,是因为该报未经审批、未获得相关资质却接受业务,最终导致了商业行为无效,属民事合同纠纷,这个过程中刊登方和刊登人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一,《大河报》洛阳新闻版作为遗失声明刊登方,并非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允许的遗失声明刊登媒体,不具备刊登相关遗失声明资质,但是却强行开展相关业务,刊登土地遗失声明无效,致使当事人在不知情或被误导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服务提供方,《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应事先明确告知当事人自身所刊登的遗失声明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效力,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应通过退费等形式,弥补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其二,就刊登人一方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已对刊登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刊登人并未依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其也应对自身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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