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惟芳(小名牡丹)坚持和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她要带走嫁妆。
何惟芳(小名牡丹)坚持和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她要带走嫁妆。婆婆说:“别的也就罢了,只是这牡丹花……只不过是一些花花草草,别太计较了吧!”别说名品牡丹价值连城,就算只是花花草草,那也是母亲留给牡丹的念想,哪有不计较的道理?
妻子拿出嫁妆,供元载读书
唐宋时期,女子支配嫁妆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故而在电视剧《国色芳华》中,刘家挪用、变卖何惟芳的嫁妆,都是偷偷摸摸地做。
《唐律疏议》中有这么一条:“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意思是妻子的嫁妆不会被放在家族共同财产内,兄弟分家时,不能动用妻子的嫁妆。
唐代《云溪友议》中记载了这么个事儿,宰相元载在入仕前是个贫寒的书生,但他人穷志不短,“好属文,性敏惠,博览子史,尤学道书”,后来娶了名门之女王韫秀。唐朝有些男子,因贫穷等原因,婚后长期居住在岳父母家,但不一定是入赘,元载算一个。他在岳父母家受尽亲戚们的冷眼,妻子不堪忍受:“何不增学?妾有奁幌资装,尽为纸墨之费。”大意是说:“夫君,咱不在这儿受气了!你把我这些金银首饰都拿去变卖,换成笔墨纸砚好好读书!”由此可见,王韫秀的嫁妆,如果她不主动拿出来,元载是不能碰的。
妻子的嫁妆,婚内由妻子支配,若是夫妻和离,嫁妆自然也要由妻子带走,但如果妻子亡故,嫁妆又该如何处理?是不是也要给妻子的娘家送回去?在电视剧中,何惟芳争取到和离后,她的公公派人杀她,婆婆不忍心,但公公表示,刘家需要这些钱财,不能让她带走嫁妆。
原来,律法规定:“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也就是说,一旦妻子亡故,其嫁妆就由妻子的私有财产成为丈夫的财产,其娘家不能过问。
不付赡养费,李元素丢官
唐代夫妻和离,男方不仅要返还嫁妆,还要给赡养费。
在一份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中有这样的内容:“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所有物色书之。……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意思是说,既已缘尽于此,不如各自成全。今日请来双方高堂作证,将家产明细逐件写清,并给妻子三年衣粮。
不付赡养费,就把妻子草草打发掉的情况必然不少,但如果女方娘家实力雄厚,就得另说了。
据《旧唐书·李元素传》记载,御史大夫李元素以出妻免官,便缘起不付赡养费。
李元素的第二任妻子王氏,出身琅琊王氏,是武则天时宰相王方庆的孙女,性子十分柔弱。李元素还是郎官时,求娶王氏,对其礼敬尊重。官位显达后,他便沉迷仆妾美色,逐渐冷落发妻。后来他病重时神志昏聩,听信身边人挑唆,竟写下休书将王氏逐出家门,只草草打发了些微薄财物。
王氏族人愤然上告。皇帝下诏斥责李元素,并表示:“如此治家无道之人,理当严惩。即刻罢免官职,勒令补足王氏钱财,总计应满五千贯。”李元素为官虽得朝廷器重,但这件因薄情引发的官司,成了他宦海生涯中抹不去的污点。
攒够嫁妆,还要选对郎君
何惟芳是个聪明人,知道如何增加胜算,甚至提前准备好了嫁妆清单和放妻书。在南宋洪迈所著的《夷坚志》中,也有一位聪明女子。她的丈夫王八郎是个富商,出去做生意时迷上一个青楼女子,回家就闹着要休妻。
结婚二十余年,妻子生育四个女儿,三个已嫁人,最小的才几岁大。她心知不能立刻就走,于是好言相劝,稳住王八郎,然后趁其外出,卖光家中器物,将所得银钱全藏起来。
王八郎回来一看,家徒四壁,气得当场要离婚。妻子这时已有底气,扯着王八郎的袖子就去县衙。县令是个明白人,听罢原委,作出判决:财产对半分,女儿归母亲。这个女儿成年时,母亲竟攒下“十万缗”嫁妆为她撑腰。
攒够嫁妆,还要选对郎君,小心遇到骗子!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大中祥符七年(公元1014年)正月,宋真宗下诏曰:“不逞之民娶妻,绐(dài,骗)取其财而亡(逃跑),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原来,当时汴京城里出了一起恶性骗婚案——拜堂才十天,新郎官就卷走嫁妆人间蒸发,导致新娘子饥寒交迫。按照《宋刑统》规定,丈夫失踪满六年,妻子方能改嫁。可这女子被骗得精光,六个月也撑不下去,于是她选择报官。这样的事情可能不止一起,引起朝廷重视,宋真宗下了一道暖心诏书:“今后凡是遇到无赖骗子娶妻后卷走嫁妆跑路、导致妻子活不下去的情况,官府立刻准许女子改嫁!”诏书一公布,汴京街头哭红眼睛的新娘子们终于露出了笑容。(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杨文静)